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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烨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4986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园商初字第0944号
    案号 (2014)园执字第00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17
    发布日期 2015-04-23
    已履行 人民币5263700元
    未履行 人民币4445716.4元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实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星湖支行借款本金940万元,计算至2013年4月15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60524.27元;被告苏州实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诺于2013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归还上述款项,并偿付自2013年4月16起按照年利率9.24%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星湖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175600元,双方协商确认由被告苏州实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三、案件受理费86620元,减半收取为43310元,由被告苏州实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星湖支行预交,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前将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四、被告林石良、张细梅、张宝光、艾惠斌对被告苏州实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实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苏州闽商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重庆市九龙坡区烨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实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第一、二、三项债务在24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实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六、如被告苏州实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前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星湖支行有权就被告张细梅、林石良抵押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环球财富广场1幢1002室房产(苏房他证园区字第0017341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63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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