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展华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108****994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02民初967号 | 
| 案号 | (2019)赣0102执233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19-08-1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08164.39元,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但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南昌市丰和源轮胎有限公司、南昌捷顺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展华实业有限公司、涂传桥、姜迪升、熊会珍、陈宝香、涂凤明、杜小玲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南昌市丰和源轮胎有限公司、南昌捷顺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展华实业有限公司、涂传桥、姜迪升、熊会珍、陈宝香、涂凤明、杜小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70元减半收取17835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2835元(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南昌传运商贸有限公司、南昌市丰和源轮胎有限公司、南昌捷顺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展华实业有限公司、涂传桥、姜迪升、熊会珍、陈宝香、涂凤明、杜小玲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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