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盛丰鞋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270****436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2民初15031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9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3 |
发布日期 | 2019-07-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盛丰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中天模具有限公司定作款22453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被告林良捷应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盛丰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十日内,在1773.0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773.05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范围内对定作款224530元向原告晋江中天模具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杨碧琼应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盛丰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十日内,在266.9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66.95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范围内对货款224530元向原告晋江中天模具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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