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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盛丰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良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272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民初字第5264号
    案号 (2017)闽0582执54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5
    发布日期 2018-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盛丰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晋江斯兰道和产业互助管理中心代偿款8080550.99元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8080550.99元为基数,计付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盛丰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晋江斯兰道和产业互助管理中心因提起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96000元;三、林良捷、杨爱琼、林兴树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良捷、杨爱琼、林兴树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盛丰鞋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晋江斯兰道和产业互助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36元,由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盛丰鞋业有限公司、林良捷、杨爱琼、林兴树负担;公告费560元,由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盛丰鞋业有限公司、林良捷、杨爱琼、林兴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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