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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盛丰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碧琼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70****436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2民初8158号
    案号 (2017)闽0582执1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5
    发布日期 2018-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盛丰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恒力塑胶材料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38888.5元;二、驳回原告泉州恒力塑胶材料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5元,减半收取计2632.5元,由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内坑东村盛丰鞋业有限公司负担2379元,原告泉州恒力塑胶材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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