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905745-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杭余商初字第02101号 |
| 案号 | (2018)浙0122执360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余杭法院 |
| 执行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07-2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州九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00000元; 二、被告杭州九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698.55元(暂计算至2014年10月10日,此后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另计); 三、被告杭州九堡锅炉辅机厂、陈国华分别对被告杭州九联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不能清偿部分的六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杭州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杭州万利达物资经营有限公司、杭州海洲实业有限公司、樊志法、吴条花、樊清、金瞻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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