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葛佳斌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905745-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嘉海商初字第01908号 |
| 案号 | (2015)嘉海执民字第0354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2-07 |
| 发布日期 | 2016-02-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钱祥工具有限公司代偿款5908775.86元,支付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实现债权费用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钱祥工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159元,由原告杭州钱祥工具有限公司负担4058元,被告浙江鸿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531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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