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地恩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60269****9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民初5179号 |
案号 | (2021)豫01执恢2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壁地恩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44414288.34元、利息及罚息5950607.82元、2017年6月30日以后的利息(含罚息)(利息、罚息按照本案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对鹤壁地恩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片区沙锅窑村的土地(鹤国用(2010)字第 0188号、鹤国用(2010)字第0189号)、位于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片区沙锅窑村的房产(鹤房权证市字第1201002769号、鹤房权证市字第1201002770号、鹤房权证市字第1201002771号、鹤房权证市字第1201002779号、鹤房权证市字第1201002780号、鹤房权证市字第1201002781号、鹤房权证市字第1201002789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6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鹤壁地恩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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