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嘴山市恒跃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20075****5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04民初4093号 |
案号 | (2019)宁0104执43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日期 | 2019-10-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嘴山市恒跃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宁夏榕航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78352元及利息41242.32元(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3月26日,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石嘴山市恒跃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货款200000元,剩余货款878352元及利息41242.32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被告石嘴山市恒跃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任意一期逾期付款,则原告有权对全案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石嘴山市恒跃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需以实际欠付货款金额为基准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3月27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温少峰对被告石嘴山市恒跃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嘴山市恒跃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原告宁夏榕航商贸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9602元,减半收取计9801元,由被告石嘴山市恒跃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温少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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