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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莲工商工罚字〔2019〕第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七条(9)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陕西省西安人民剧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属发布广告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行为。对该行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30
    决定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进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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