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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商丘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9617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79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鲁1791执15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8-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货款318022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商丘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包装物木盘620个、木框740个,如不能返还按木盘50元/个、木框15元/个支付赔偿金; 三、驳回原告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5元,由被告商丘市广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6702元,由原告华鹏玻璃(菏泽)有限公司负担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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