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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4****01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02民初9116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19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天利和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500,000元人民币;二、被告大连天利和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截止2018年8月22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149345.22元人民币;三、被告大连天利和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2017年广中小借字076-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2017年广中小借字07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2018年广中小借字07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四、被告大连天利和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0元人民币;上列一至四项中被告大连天利和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被告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大连天利和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的2017年广中小借字076-2号、07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本金8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杜文河、被告郭保芹对被告大连天利和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的上述一至四项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对被告白茹名下位于甘井子区泉水A2区23号1单元12层8号的房屋及位于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华宫路7号2单元3层2号的两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对编号为2018年广中小抵字076-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被告大连天利和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及库存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对2018年广中小股质字076-1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杜文河所有的大连天利和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40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编号哦对2018年广中小股质字076-2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杜文河所有的大连天利和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10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60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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