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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4****01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91民初654号
    案号 (2019)辽0191执8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19-10-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万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997,876.82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12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48,458.61元(2017年12月7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4,997,876.82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学良、周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学良、周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万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沈阳万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学良、周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开发区支行律师费3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3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万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董学良、被告周民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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