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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嘉盈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炯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4****01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66131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144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3
    发布日期 2018-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志影借款本金105,907元;   二、被告朱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志影借款期内利息(以105,907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6月8日止,按照年利率9.6%计算);   三、被告朱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志影罚息(以105,90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四、被告朱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志影律师费11,000元;   五、被告嘉盈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力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向原告高志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嘉盈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力追偿;   六、驳回原告高志影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4元、财产保全费1,13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448元,由被告朱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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