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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大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8131****947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681民初4132号
    案号 (2020)鲁0681执10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烟台大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994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297元,防暑降温费1600元元,共计1389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烟台大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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