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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镇市监处〔2021〕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9.4元,并处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9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梁建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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