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常银)罚字﹝2020﹞第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针对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问题,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4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6 |
决定机关 | 人民银行常州中心支行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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