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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环临罚字[202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晨牌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16号当事人:浙江晨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厉新华,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头门港新区北洋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82L10198690U。2019年11月22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12月23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19年12月27日调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水果罐头制造,检查当日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正在出水,雨水井也有水正在外排。对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雨水井等点位采集水样,监测报告结论显示:雨水井化学需氧量项目超标。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厉新华身份证复印件、徐勇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共4页。该证据系当事人向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蔬菜、水果罐头制造,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头门港新区北洋一路6号,法定代表人为:厉新华,受委托人为:徐勇,厉新华、徐勇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的事实。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共3页。该证据系2019年11月22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当事人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主要从事水果罐头制造、检查当日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正在出水、雨水井也有水正在外排,对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雨水井等点位采集水样,采样点位分布、徐勇陪同检查并已签字确认的事实。证据三,现场照片10张共5页。该证据系2019年11月22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当事人生产工况、雨水井有水正在外排、现场采集水样的事实。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页。该证据系2019年12月2日、12月25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证实了:厉新华个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主要从事水果罐头制造、项目已经环保审批、主要生产设备、主要生产工艺、主要污染物产生及处置、雨污分流情况、检查当日(11月22日)正在生产、配套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9
    决定机关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