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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370****85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1民初2712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2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1-03-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吉品置业有限公司返还20700658.72元,并承担该款利息(其中3041638元利息从2020年3月20日起算,74321元利息从2020年4月3日起算,前述利息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6511270.72元利息从2017年4月27日起算,1073429元利息从2017年8月2日起算,前述利息计算均从起算时间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无锡市吉品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44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472元,由无锡市吉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192元,江苏盐13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3280元;本案鉴定费590071元,由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中由无锡市吉品置业有限公司垫付的236028元,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市吉品置业有限公司)。若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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