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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370****85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22107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4-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公辰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02793.5元并支付以202793.5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6%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48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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