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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易长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877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吉民初字第1993号
    案号 (2016)赣0821执5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8
    发布日期 2017-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和2015年11月15日止的利息220683.86元,并按(2014)吉稠借字第(00002304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2015年11月1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易长斌、周淑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对坐落于吉安县城吉州路,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吉安县房权证敦厚镇字第B0111986号房屋一栋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565元,由被告吉安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易长斌、周淑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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