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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靖宇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明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2739****77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627民初2036号
    案号 (2020)闽0627执恢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靖宇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石鹭海借款人民币155463元,原告石鹭海同意被告南靖宇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8515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8500元(上述二次还款由被告南靖宇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直接汇入:开户行:建设银行;户名:石鹭海;卡号:6214991851366616的账户内);于2016年的8月份起至2017年11月止的每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7403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南靖宇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直接汇入:开户行:建设银行;户名:吴淑红;卡号:4367480098267563的账户内)。 二、若被告南靖宇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按上述期限支付所欠款项,原告石鹭海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南靖宇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所欠款项,原告石鹭海有权就被告南靖宇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4.5元,由被告南靖宇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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