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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顶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7040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6575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45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市顶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浙安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05388.2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205388.22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0‰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维民对被告金华市顶天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金华市浙安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7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743元,由被告金华市顶天建设有限公司、张维民共同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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