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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2907****133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民初7322号
    案号 (2021)苏0682执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人民币1242155.3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242155.3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13%计算)。二、被告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南通星球石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15元,由被告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9—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3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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