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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2907****133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03民初319号
    案号 (2020)云03执恢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7-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与被告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订立的编号为兴银云曲靖流贷字2017第0317333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截至2017年6月29日的利息及复利359521.3元,以及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三、被告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支付律师费196000元;四、被告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寻甸磷电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王安康、沐玉存对被告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寻甸磷电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王安康、沐玉存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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