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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2907****133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22民初680号
    案号 (2018)冀1122执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3
    发布日期 2019-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3619877.4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3619877.4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620元,由被告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3619877.4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3619877.4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240元,由被告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3619877.4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3619877.4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240元,由被告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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