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鹏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4669****031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02民初3633号 |
案号 | (2019)辽0202执4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日期 | 2019-07-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鹏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借款本金9999000.97元; 二、被告大连鹏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截至2016年8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1159177.92元、复利61910.4元; 三、被告大连鹏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利息(以本金9999000.97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债权转让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 上列被告大连鹏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张鹏、被告秦琴对上述被告大连鹏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82090元(含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大连鹏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张鹏、被告秦琴共同负担;鉴定费38198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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