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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鹏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441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81民初2718号
    案号 (2017)辽0281执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8
    发布日期 2017-05-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鹏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永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681560.60元; 二、被告大连鹏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连永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681560.60元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张鹏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陈刚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7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鹏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张鹏、陈刚负担。(支付时间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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