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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北市监罚海〔2021〕4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64元;二、罚款2688元。共计罚没款295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8
    决定机关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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