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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公(消)行罚决字〔2018〕00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红璞世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营业执照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038号1001室,实际使用地址:萧山区新塘街道商业城服装市场十区的杭州红璞世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洲)第三层于2018年08月30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红璞世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层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杭州红璞世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层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停止营业,并于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2018年12月1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17
    决定机关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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