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正华鸿基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碧琼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6062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91民初15号 |
案号 | (2017)辽0291执12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5 |
发布日期 | 2017-11-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正华鸿基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大连安瑞森特种气体化学品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大连安瑞森特种气体化学品有限公司货款15445元及利息(以货款3044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大连正华鸿基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前将原告大连安瑞森特种气体化学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容积为100升液氨瓶、容积为40升的二氧化碳钢瓶返还原告大连安瑞森特种气体化学品有限公司; 三、原告大连安瑞森特种气体化学品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若被告大连正华鸿基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前述任一约定,则原告大连安瑞森特种气体化学品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款项30445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并就原告大连安瑞森特种气体化学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容积为100升液氨瓶、容积为40升的二氧化碳钢瓶设备返还申请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4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大连正华鸿基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7年5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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