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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天王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472****825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民终7345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22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日期 2020-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州市天王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港支行返还贷款本金19423400.44元、支付借款利息521229.45元、罚息(截至2017年2月24日为3689442.58元,之后的罚息从2017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13.5%计至清偿贷款本金之日止)、复利(截至2017年2月24日为77257.13元,之后的复利从2017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9%计至清偿借款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许爱顺、许宋德、许平顺、许金胜、许潮顺对被告广州市天王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判项一所列债务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爱顺、许宋德、许平顺、许金胜、许潮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天王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714元,由被告广州市天王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沙田顺发畜禽实业有限公司、许爱顺、许宋德、许平顺、许金胜、许潮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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