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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增工商处字[2019]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艾玛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6948333U;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庄口路(国际牛仔城对面);法定代表人:张泽军;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9年12月03日;营业期限:2009年12月0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卫生(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12月18日,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自行开设的网站“http://www.aima91.com/”进行了初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6月19日取得《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证明文号:粤(A)广(2018)第116号],核准当事人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可通过户外、网络、公交车等媒体类别发布广告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妇女保健科;青春期保健专业;妇女心理卫生专业;妇女营养专业/儿科;新生儿专业/医疗美容/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2018年9月1日,当事人在其自行开设网站“http://www.aima91.com/”上发布了除上述《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发布的广告内容外的以下广告内容:1、“妇科检查健康女人必修课•享优质健康生活”;2、“无痛人流术专业妇科只为女性•女性健康贴心服务”;3、“HPV宫颈疫苗艾玛有宫颈疫苗•不必再去香港”;4、“超声影像(四维彩超)用超声影像记录生命之初”;5、“查不孕查出病因关键关注女人健康”。根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供述,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并通过当事人开设的网站“http://www.aima91.com/”进行发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18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网站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及网页截图7张;2、2018年12月18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和《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证明文号:粤(A)广(2018)第116号]复印件1份;3、2018年12月18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2018年12月18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其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顶级国际域名证书》复印件1份;5、2018年1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http://www.aima91.com/”备案信息截图1张。2019年3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作为一家医疗机构,未按照《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内容发布广告,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90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惠民路1号行政中心1号楼426法制办;电话:020-32829072)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07
    决定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泽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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