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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银监罚〔201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后被转回借款人开立在该行的账户,用于开立定期存单,质押后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1-12
    决定机关 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郑建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