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建综执罚字〔2020〕第82130120052000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建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单位名称:建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欧阳宝坤;2020年4月8日14时31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新安江街道叶家社区碧桂园售楼处时,发现该处设有一块大型户外广告。经查,广告招牌长5米,高3米,面积为15平方米,户外广告为绿底白黄字,内容为“春风十礼碧须有你”“碧桂园望江台”“重磅礼、到访礼、暖心礼、惊喜礼、友邻礼、折扣礼、优惠礼、成交礼、佣金礼、定制礼”“项目地址:杭州市建德市叶家社区、开发商:建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571-57156666”等内容,广告为钢架喷绘布材质,现场已拍照取证。2020年4月14日8时45分,受委托人唐波到中队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建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欧阳宝坤,2020年4月初开始,当事人因宣传需要,擅自在新安江街道碧桂园售楼部外设置了一块大型户外广告,面积为15平方米。2020年4月8日我局曾向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建综法责改通字[2020]第8204580号),责改正,2020年4月21日执法队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拆除。另经查证,2019年9月24日我局曾对其进行查处(建综执罚字【2019】第8213011909240048号)。2020年4月14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0 |
决定机关 | 建德市城市管理局(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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