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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城法罚字[2019]第110046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案
    行政处罚内容 单位名称:建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欧阳宝坤;职务:法定代表人。2019年04月10日16时30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新安江街道文化广场江滨路时,发现该处有人派发印刷品广告。印刷品广告共两种,第一种为A3铜版纸,内容“春雷行动A计划,一年之计在于春,以及活动折扣、时间、地点、销售姓名电话,房产区块、户型介绍”;第二种为A4彩页纸,内容“房产信息、户型介绍,新安江畔、主城繁华里字样,销售人员姓名、电话等信息”。经了解广告派发人为建德碧桂园房产公司销售员徐亚萍。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建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欧阳宝坤,徐亚萍为单位销售人员。为了提升业务,徐亚萍于4月10日下午在文化广场派发印刷品广告,于4月10日16时30分被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7
    决定机关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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