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庐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21年12月21日,桐庐县应急管理局对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大庄村的杭州德庄矿业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隐患问题:1.+400作业面开采顺序与设计不符;2.+400作业面矿柱留设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行为。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了矿区的生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21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陈春杰、王伟到达现场,发现当事人已按桐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停止了+400作业面的开采作业,并将+400作业面入口处用混凝土砖块进行了封堵。经调查,2020年11月03日,当事人杭州德庄矿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加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将桐庐县富春江镇大庄大理岩矿开采项目发包给杭州加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期限为2020年11月3日至2022年07月30日。2021年10月,由于按照原定设计方案开采出的矿石品质不佳,当事人在未和设计院进行沟通并调整设计方案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变更+400作业面开采方式,并要求承包方杭州加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实施,造成+400与+410作业面矿柱未对应,形成采空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十六)项,属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另经查证,2022年02月22日,桐庐县应急管理局将整改复查意见书移交给我局,该整改复查意见书载明:+400作业面已封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2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吴建忠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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