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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仑(消)行罚决字〔2020〕0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舒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宁波舒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西子山路169号4幢1号的花筑舒乡别院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宁波舒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西子山路169号4幢1号的花筑舒乡别院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宁波舒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花筑舒乡别院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账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4
    决定机关 北仑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