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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浩德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立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1138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南民一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00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3
    发布日期 2016-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浩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立冬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13333元[2000元/月×(6+20/30)月]; 二、被告安徽浩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原告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间应由被告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具体标准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算为准; 三、被告安徽浩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立冬2012年5月份的工资1867元(2000元/月×28/30); 四、被告安徽浩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立冬经济补偿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徽浩德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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