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星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00011****450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502民初2924号 |
案号 | (2019)晋0502执11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46669.57元及截至2018年7月4日利息、罚息164075.71元,共计1710745.28元;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罚息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对登记在第一被告名下的位于高平市马村镇陈村(坪曲线两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拍卖或者变卖,原告就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西星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缑国慧、王国琴、缑国鹏、缑炳忠、王维明、柴长春就上述第一项中第一被告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195元,减半收取为10097.5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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