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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星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11****450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3811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2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2
    发布日期 2019-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缑国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波勇借款本金902.8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缑炳忠、山西星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被告缑国鹏应清偿的债务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缑炳忠、山西星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缑国鹏追偿; 三、驳回原告宋波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4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波勇负担714元、被告缑国鹏负担4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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