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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庆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4650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温洞商初字第00043号
    案号 (2015)温洞执民字第000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洞头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4
    发布日期 2015-04-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280800元、复利(以280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从2013年7月22日起算至2013年12月13日止)及罚息(以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从2013年12月14日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为止); 二、若被告平阳县海星纸张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第一项给付义务,被告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江西泽晖纸业有限公司、李其秋、李远如、应良玉、王朝辉、温从忠各自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公授信字第ZH1200000008849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各自均不超过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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