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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天税罚〔2019〕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纳税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联系无结果、2017年10月26日转为非正常户,转非365日以上、2年以下、违法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议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6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