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粤穗南综执(一)罚字〔2021〕3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2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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