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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新实良种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玉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92174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68266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60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8-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季桂英借款900万元;   二、被告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季桂英支付利息损失(以9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8%的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季桂英支付律师费3万元;   四、被告孟玉江、新疆新实良种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主文下被告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季桂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孟玉江、新疆新实良种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了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被告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孟玉江、新疆新实良种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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