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蔡鹏枝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3891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青民二初字第1954号 |
案号 | (2016)桂0103执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发布日期 | 2016-05-13 |
已履行 | 本院于216年1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四笔存款分别是13980、89048、21653、175631元 |
未履行 | 本金及利息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108000元; 三、被告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展期利息、逾期利息(该两项费用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分段计付); 四、被告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47700元; 五、被告尹丽婵、谢毅对被告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尹丽婵、谢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5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350元,三项费用合计19520元,由被告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尹丽婵、谢毅对被告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前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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