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恩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11MA****MU5M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91民初4440号 |
| 案号 | (2021)皖0191执56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双方于2020年5月22日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26日解除,被告侯书东向原告合肥永丰汽配有限公司所缴纳的20000元定金不予退还;二、被告安徽恩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变更至他处;三、被告侯书东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永丰汽配有限公司欠付租金20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永丰汽配有限公司欠付租金60000元;四、如被告侯书东按照前款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合肥永丰汽配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侯书东未能按照前3款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另行向原告合肥永丰汽配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0000元,违约金229488.6元,原告合肥永丰汽配有限公司有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五、被告安徽恩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六、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8184元,减半收取4092元,保全费2815元,合计6907元,由被告侯书东承担,(原告预交不退,由被告侯书东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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