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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中昆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毓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7665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06)南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07)南执字第000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7-04-16
    发布日期 2015-1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迈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商业银行还清借款本金人民币8,700,000元,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支付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武汉中昆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沈阳菲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徐国钢、被告李又平对被告武汉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列第一项中的人民币的借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武汉江松多媒体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迈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第一项中的人民700,000元的借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以上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65,010元,诉讼保全费32,520元,合计97,530元由被告武汉迈驰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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