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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锦州祥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72457****09X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7670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7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沈北创展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所欠借款本金1500万元; 二、被告沈阳沈北创展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截止2018年10月15日所欠的利息847574.02元(含罚息)以及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1500万元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沈阳沈北创展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借款违约金150000元; 四、被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锦州祥雪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被告沈阳沈北创展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8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沈北创展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锦州祥雪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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