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57685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024民初936号 |
案号 | (2018)豫1024执7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0-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建伟合作收益款及滞纳金624565.06元。 二、被告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公司、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原告刘建伟承担1890元,被告许昌花都温泉文化旅游发展公司、被告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许昌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9410元,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部分先有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给付原告。反诉费3089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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